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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武川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