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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武川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决定责任:经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执行责任: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情形:(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情形:(十一)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机械化执法活动的;(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