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农牧和科技局 | ||
责任事项 | 1.公示、受理责任:受理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检验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检验责任:对船舶进行现场检验。 3、决定责任:根据船舶检验结果,作出是否给予签证决定(不予签证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签发证书。将检验技术文件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证书船舶进行监管,发现不适航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没收证书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