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汇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信息汇总
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主体 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确定是否受理。

3.决定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市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接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并依法履行回避制度,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8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