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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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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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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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