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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