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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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审核责任: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证明。之后企业将备案材料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上报安监部门备案,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更新档案:(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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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