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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