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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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根据投诉举报,确定监管对象;2.对监管对象开展入户调查;3.调查中发现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线索,收集相关证据;4.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5.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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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警告。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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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