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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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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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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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