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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