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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