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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八十九条及第(一)项、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制定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计划;2.选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作为检查对象;3.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对发现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6.对发现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检验的;7.对发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8.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9.对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10.对发现泄露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11.对发现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12.对发现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13.对发现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14.对发现检验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的;15.对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16.对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17.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1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20、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作出罚款;依法给予处分;2.责令改正,作出罚款;吊销人员资格;3.作出罚款;吊销人员资格;4.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