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等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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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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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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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