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标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2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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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4.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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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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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