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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主体 武川县耗赖山乡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当场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当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