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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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