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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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印发年度抽查工作计划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3.实施抽查检查4.抽查检查结果公示5.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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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限期登记等行政命令2.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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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