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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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根据投诉举报,确定监管对象;2.对监管对象开展入户调查;3.调查中发现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线索,收集相关证据;4.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5.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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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警告。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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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