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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4.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