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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工作的管理,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定级鉴定的申请,办理发证手续,并进行其他有关组织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