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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食品监督抽查的结果以质量公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