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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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棉花等纤维监督检查计划;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选定检查对象;3.对选定对象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4.对监督检查及其中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5.根据检查结果及检验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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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未发现问题停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技术指导;4.发现严重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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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