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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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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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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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