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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责任主体 武川县得胜沟乡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交通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