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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