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倾倒燃气气瓶残液,气瓶之间倒气;第五十五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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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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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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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