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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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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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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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