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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武川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