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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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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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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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