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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责任主体 武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内容的决策,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