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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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阅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苗木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原发地《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要求书》等单证进行审核,产地检疫进行现场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调查表,调运检疫核对调运的货物名称、数量、来源到货地点等项单。 3.决定责任:符合检疫要求直接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换发《植物检疫证书》;需要现场检疫的确定两名以上检疫人员出现场进行检疫,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确定不带森检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及《植物检疫证书》;带有森检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由检疫员监督、指导进行除害处理,填写《除害处理记录》;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保存申请人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副本上传到调入地区的森检机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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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七条 森检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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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