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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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例行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发现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处理意见,并报局案件审委会审查讨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改正事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内容 。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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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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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