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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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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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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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