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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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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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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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