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职责范围内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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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被检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3.结果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检查单位和所在辖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或者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建议立案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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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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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