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和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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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被检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3.结果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检查单位和所在辖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或者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建议立案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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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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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