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和服务器所在地等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调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企业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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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⒈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作出查封、扣押或者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的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决定。 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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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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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