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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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⒈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⒉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⒊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⒋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⒌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⒍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执行。 ⒎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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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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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