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⒈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⒉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⒊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⒋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⒌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⒍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执行。 ⒎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