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部委规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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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涉及违法情况及时移送同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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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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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