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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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卫健委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要求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认真核对有相关资料,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的申报要求。
2.审查公示责任: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制定评定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
3.决定奖励责任:公式期满后,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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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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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