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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责任主体 武川县哈拉合少乡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