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担保公司违规担保及违反资金运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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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财政局金融办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策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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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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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