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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适当补助托幼费;(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责任主体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责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双方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公示责任: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次进行村级审核、乡级初审、乡级审批,对材料是否完备情况是否属实进行审查、审核,在乡、镇、村进行张榜公示,确认后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3、决定奖励责任:作出是否行政奖励决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