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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责任主体 文化体育和广播电影电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四款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