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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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牛羊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查、批准定点牛羊屠宰厂(场)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四)隐瞒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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