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驾驶、将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证、农牧业机械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超过有效期驾驶农牧业机械的,或者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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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驾驶、将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二)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牧业机械及其新技术的;
(三)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的;
(四)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
(五)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
(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八)擅自使用依法扣留的农牧业机械的;
(九)违反规定处理农牧业机械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
(十一)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机械化执法活动的;
(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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