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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时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书面记录,保守有关秘密。 2、立案责任: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进行车辆清障救援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