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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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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